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与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金京分厂)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1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利峰,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职员。被执行人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金京分厂),住所地阿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凯臣,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阿环罚(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金京分厂)处以罚款五万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主要事实和理由: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金京分厂)在2015年4月18日哈尔滨市监测站的监督性监测时,检测结果是金京分厂4号锅炉大气污染物烟尘31.3㎎/m3、二氧化硫395㎎/m3、氮氧化物450.7㎎/m3,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监测报告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阿环罚(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阿环罚(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执行。审判长 :邵春明审判员 :刘静斌审判员 :徐怀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红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