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