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赵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赵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