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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誉与安徽中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誉,安徽中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449号原告:李誉,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安徽中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誉与被告安徽中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即750元,由原告李誉负担。审 判 长  余莉玲人民陪审员  孙彦成人民陪审员  赵先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褚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