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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林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林,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滦南县倴城镇谷家营村委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林,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大陆阳光4楼1903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滦南县倴城镇谷家营村委会,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天承锦绣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旭新,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王林林与被上诉人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滦南县倴城镇谷家营村委会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以法院专递方式,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向上诉人王林林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王林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林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军代理审判员  董媛媛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边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