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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崔丑妮与杨拴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丑妮,杨拴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5民初88号原告崔丑妮,农民。被告杨拴荣,农民。原告崔丑妮诉被告杨拴荣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毛东香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丑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拴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丑妮诉称,原告系杨增拴雇佣的保姆,每月护理费700元,2014年1月至8月份护理费共计5600元杨增拴未付,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今年农历八月杨增拴去世,被告作为杨增拴的唯一的妹妹将杨增拴的全部遗产继承,连我们在县城的锅灶都搬了回去,由于杨增拴欠我的护理费一直未付,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继承杨增拴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护理费56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拴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2014年8月16日欠条一份,载明:欠崔丑妮2014年1月﹍8月份护理费每月700元,共计5600元(伍仟陆佰元正)。落款:欠款人杨增拴(按印),县大调解中心城区调委会康连贵代笔。2016年1月11日,经本院询问被告杨拴荣,称2015年农历9月8日杨增拴去世,尸体自愿捐献。我兄妹三人,父母已去世,杨增拴是我哥,还有一个哥哥杨喜栓也已去世。杨增拴生前与杨喜拴在村里有旧宅院一处,西房四间,小北房两间,西房二人各两间,四五年前杨增拴已将房屋的木料卖掉,现无房产。杨增拴生前在西家面粉厂(加工点)存有小麦1500斤。去世前崔丑妮取了四袋面,去世后我们取了五袋面,65斤小麦取一袋面,取面共用小麦65斤×9袋=585斤小麦。剩余小麦还存在面粉厂,有无存款不清楚,户口本、低保本、粮补本都在崔丑妮手里。我女儿杨云过继给他,我无法继承、也不继承。存在面粉厂的小麦由我们管理。2016年1月13日,经本院询问原告崔丑妮,称杨增拴生前财产有承包地5亩,宅基地一块,在西家面粉厂存有小麦1500斤,杨拴荣在杨增拴去世后取走了一半子,剩700斤至800斤,无其他财产。2016年1月15日,经本院对西家面粉加工点业主刘国章调查,称杨增拴生前在我加工点存有小麦1500斤。累计到现在还有590斤,在杨增拴去世后,杨拴荣在我这里取面5袋,崔丑妮及女儿在我这里取面8袋,70斤小麦取一袋面。经本院对行唐县老康调解室康连贵调查,称2014年8月16日杨增拴出具的欠条是我代笔书写的,手印是杨增拴按的,具体过程是,2014年8月16日崔丑妮与杨增拴要护理费产生矛盾,经我们调解,杨增拴答应每月给崔丑妮护理费700元,总数额是2014年1月份至8月份的。经庭审质证:原告对杨拴荣的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是,杨拴荣为逃避计划生育,将杨云的户口与杨增拴放在一起。其他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杨增拴生前欠原告崔丑妮护理费5600元。杨增拴2015年秋去世,生前有承包地约5亩,空宅基地一处,在西家村面粉加工点原存有小麦1500斤,杨增拴去世后,被告杨拴荣在西家面粉加工点刘国章处取走面粉5袋,原告崔丑妮及女儿取走面粉8袋,以面粉加工点规定70斤小麦取面一袋,原、被告双方取面计13袋,合小麦13袋×70斤=910斤,现在西家面粉加工点刘国章处尚存有小麦590斤,由被告杨拴荣保管。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询问、调查笔录可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崔丑妮为杨增拴生前提供护理劳务,付出了劳动,其所欠劳务费应当清偿。但被告明确放弃对杨增拴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付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以其管理的杨增拴的遗产清偿所欠原告的债务。杨增拴遗产有存在行唐县西家刘国章面粉加工点小麦1500斤,其去世后被告杨拴荣取走面粉5袋,合小麦5袋×70斤=350斤,原告及女儿取走面粉8袋,合小麦8袋×70斤﹦560斤,尚余小麦590斤。原告称杨增拴生前有空宅基一处,承包地若干,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被告称其女儿杨云已过继杨增拴,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崔丑妮及其女儿取走行唐县西家村刘国章面粉加工点的小麦560斤抵顶部分杨增拴生前所欠护理费。二、不足部分被告杨拴荣在其占有的小麦350斤及管理的行唐县西家刘国章面粉加工点小麦590斤,计940斤小麦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丑妮欠款5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拴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东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