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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0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288号原告李一×。被告李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忻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琭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