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0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288号原告李一×。被告李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忻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琭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