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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8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曾祥栋,黄安碧等与南岸区金紫街万寿花园业主委员会,重庆凯美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碧,曾祥栋,李祖英,南岸区金紫街万寿花园业主委员会,重庆凯美物业服务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26号原告黄安碧,女性,汉族,1941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曾祥栋,男性,汉族,1954年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李祖英,女性,汉族,1947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南岸区金紫街万寿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80-1号。负责人牟登高。被告重庆凯美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441号正升青青丽苑1幢7楼。法定代表人张书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安碧、曾祥栋、李祖英与被告南岸区金紫街万寿花园业主委员会、重庆凯美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安碧、曾祥栋、李祖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安碧、曾祥栋、李祖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碧、曾祥栋、李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安碧、曾祥栋、李祖英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