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xx与郝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郝xx,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古城镇。被执行人郝xx,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苏xx,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郝xx之妻。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郝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郝xx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郝xx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xxx**)。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在扣押期间内,由申请执行人王xx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xx不可以使用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内,因申请执行人王xx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助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文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