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邱泽与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泽,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3民初37号原告邱泽,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岳术田,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系原告邱泽岳父。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邸越凡,该公司经理。原告邱泽与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岳术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泽诉称,原告邱泽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嘉园小区商品房C座2307室所有权,被告于2014年1月19日收取了原告燃气初装费4300元,被告承诺小区入住率达到60%由其负责将燃气接通,现小区业主基本全部入住,被告却将款项挪作他用,至今未能为原告将燃气接通,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因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立即为原告接通天然气。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泽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嘉园小区C座2307室房屋所有权,被告于2014年1月19日收取了原告燃气初装费4300元,被告承诺小区入住率达到60%由其负责将燃气接通,现小区业主基本全部入住,被告却未能为原告将燃气接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燃气初装费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邱泽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嘉园小区商品房,被告收取了原告燃气初装费4300元,并承诺小区入住率达到60%由其负责将燃气接通,现小区业主基本全部入住,被告却未将燃气接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其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为原告接通天然气。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为其接通天然气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原告邱泽接通天然气。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春梅人民陪审员 XX忠人民陪审员 温春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