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辉、叶韦稙与周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叶韦稙,周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9号原告:陈辉。原告:叶韦稙,被告:周文平。原告陈辉、叶韦稙与被告周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辉、叶韦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辉、叶韦稙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7月13日,被告周文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74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7400元。原告陈辉、叶韦稙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协助查户籍函(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2015年7月13日被告向两原告借款67400元的事实。被告周文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在送达副本时已一并送达给了被告周文平,现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相关书面意见,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陈辉、叶韦稙与被告周文平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周文平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辉、叶韦稙借款6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到742.5元,由被告周文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