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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周晴安与王叶强、顾末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晴安,王叶强,顾末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24号原告:周晴安,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郑美丽,湖州市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叶强,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顾末琴,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关于原告周晴安与被告王叶强、顾末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晴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晴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晴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周晴安负担。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莘 欣书 记 员  陈晓霞?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