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周晴安与王叶强、顾末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晴安,王叶强,顾末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24号原告:周晴安,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郑美丽,湖州市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叶强,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顾末琴,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关于原告周晴安与被告王叶强、顾末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晴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晴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晴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周晴安负担。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莘 欣书 记 员 陈晓霞?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