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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志敏与广东龙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16民初8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敏,广东龙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82号原告:陈志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广东龙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邓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敏诉被告广东龙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12236元,由原告陈志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丽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