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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财保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子鹤与费洪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子鹤,费洪才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财保00008-1号申请人:吴子鹤。委托代理人:曹伟松,与关系。被申请人:费洪才。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吴子鹤与被申请人费洪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吴子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费洪才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诉前财产保全由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子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费洪才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吴子鹤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