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玲、陈征与被申请人臧汉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玲,陈征,臧汉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财保17号申请人王玲。申请人陈征。被申请人臧汉洲。申请人王玲、陈征称,2010年6月2日,被申请人臧汉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二申请人的亲属陈某某(已病逝)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4%,借款期限2个月,由刘某某、杨某某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申请人及保证人至今未足额还本付息。被申请人臧汉洲在本院有案款尚未领取,如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财产。为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情况紧急,二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臧汉洲在本院的执行款12000元(臧汉洲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36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臧汉洲在本院的执行款12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科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