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盐边县吉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吉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佰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77号原告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法定代表人朱应兵。委托代理人伍臣君,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边县吉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张德强。被告陈佰章,男,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受理原告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盐边县吉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佰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翊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代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