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X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3刑初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甲,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凤出庭支持公诉,王辉协助工作。被告人王X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王X甲(准驾不符)驾驶黑C539**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海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安桥东侧10m处时,因超车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X乙(醉酒)驾驶的黑10-637**号奔野牌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王X乙、本车乘员齐XX受伤,王X乙经海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X乙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X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王X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mg/100ml。经黑龙江省海林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X甲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被告人王X甲于2015年11月3日在海林市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2015年12月1日、12月2日,被告人王X甲分别与被害人王X乙亲属以及被害人齐XX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王X乙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80000元;赔偿被害人齐XX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0000元。分别取得了被害人王X乙亲属及被害人齐XX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齐XX的陈述、证人李XX、刘XX、徐XX、王X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牡丹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协议书、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451号鉴定书、牡丹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5)车鉴字第468-1号、468-2号车辆鉴定意见书、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海)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2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海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海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诊断书、声明、被害人及其亲属户籍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X甲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让他人报警后,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救治,并让报警人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海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评估认为“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勇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