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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邓宗巍与王东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宗巍,王东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第163号原告邓宗巍,男,1960年1月13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王东梅,女,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宗巍诉被告王东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宗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宗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宗巍负担。审判员  王天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