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299号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龚文全,公司经理。被告沈鹏飞,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鹏飞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熊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