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三明市鑫鸿祥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三明市鑫鸿祥物流有限公司,三明市万龙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三明市鑫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严伟,方小妹,叶健强,陈敏,杜刚,叶丹枫,黄克山,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诉讼代表人王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怀,福建省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浩,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市鑫鸿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严伟,董事长。被告三明市万龙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愉伟,董事长。被告三明市鑫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叶健强,经理。被告严伟,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方小妹,女,1993年9月22日出生,住大田县。被告叶健强,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陈敏,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杜刚,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叶丹枫,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黄克山,男,1966年2月8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陈萍,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三明市鑫鸿祥物流有限公司、三明市万龙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三明市鑫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严伟、方小妹、叶健强、杜刚、叶丹枫、黄克山、陈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三明市鑫鸿祥物流有限公司、三明市万龙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三明市鑫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严伟、方小妹、叶健强、杜刚、叶丹枫、黄克山、陈敏在银行的存款6655076.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三明市鑫鸿祥物流有限公司、三明市万龙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三明市鑫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严伟、方小妹、叶健强、杜刚、叶丹枫、黄克山、陈敏在银行的存款6655076.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在银行的存款6655076.1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