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沈俊智与宋者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智,宋者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49号原告:沈俊智。委托代理人夏胜晨,德清县禹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者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俊智与被告宋者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