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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沈俊智与宋者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智,宋者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49号原告:沈俊智。委托代理人夏胜晨,德清县禹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者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俊智与被告宋者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