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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4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王某甲,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4月17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非原告所说至今未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并非原告所说同居关系,故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并非人民法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