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码趣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140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志伟,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码趣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方永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码趣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同时原告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