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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02856号原告魏某,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臧某,男,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向2016年2月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李海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张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