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督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翟淑兰与孙永祥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淑兰,孙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134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翟淑兰,女,1932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永祥,男,1950年9月3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翟淑兰申请执行孙永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翟淑兰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翟淑兰向本院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翟淑兰撤回提级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翟淑兰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