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刑初6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许××、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6004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个体经营者。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蕴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间,被告人李××通过网名为五九四四的人购买了一支型号为M1911的仿真手枪并存放于家中,后将该枪支赠与其同学周阳。2015年5月间,被告人许×通过网名为神兵利器的人购买了一支型号为M4的仿真长枪并存放于家中。2015年6月间,被告人许×委托被告人李××购买了一支型号为654K的仿真手枪,后存放于其家中。后被告人许×、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型号为M1911、654K、M4的枪形物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枪支鉴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李××目无国法,违法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意见恰当,本院均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告人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庆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施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