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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燕与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89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892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黄浦区。原告王燕与被告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27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472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1元。因被告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靓鱼帅兔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确切财产线索,且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2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