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民申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樊柏青与樊文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柏青,樊文奎,何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2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柏青。委托代理人:王旭玲,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樊文奎。一审第三人:何小娟。委托代理人:童修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李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樊柏青为与被申请人樊文奎、一审第三人何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5日(2014)浙金商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樊柏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梅 冰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