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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董建凯与被告郭宏波、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月红、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凯,郭宏波,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月红,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86号原告:董建凯,男。被告:郭宏波,男。被告: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景月红,女。被告:刘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凯与被告郭宏波、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月红、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凯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郭宏波、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郭宏波、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董建凯、担保人赵艳玲共同所有的位于黄河大道X北排东户两层房屋一座;查封担保人徐玉龙、段秀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府东街X两层房院一座。三、查封担保人董建凯所有的晋MX昊锐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