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南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02刑初37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某某,男,1991年1月11日生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宝鸡站派出所抓获,羁押在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5年12月11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南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汉平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和女朋友晏某某在汉台区虎桥路“金凯悦”歌城唱歌因琐事发生争吵,歌城服务生赵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劝解,并送其及其他朋友下楼离开至对面“秋雅”饭馆门口。被告人南某某及庹某某(已判刑)、侯某某(已判刑)、庹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董某某(已判刑)六人从“金凯悦KTV”结束上车离开时,南某某见马路对面绿化带处有十来个人在争吵,便对同行的五人说看他们“不爽”想去打他们,庹某某听后便停车在“金凯悦KTV”门前绿化带一旁并说他车后备箱放有“家伙”。南某某、庹某某、侯某某从车后备箱各拿出一把砍刀,李某乙拿出一根垒球棒,庹某甲、董某某各拿出一根洋镐把,六人朝路对面绿化带周某某等人冲过去,用手中的砍刀、垒球棒、洋镐把对周某某等人进行砍、打,周某某等人被打后四散逃跑,南某某、庹某某、侯某某、庹某甲、李某乙、董某某持械对多人进行追打。后南某某等六人乘黑色桑塔纳轿车逃离现场。李某甲、李某某等人被棍棒打伤,周某某左肘部被南某某用刀砍伤。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左肘部损伤系他人锐器砍伤所致,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南某某酒后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与同伙持砍刀、棍棒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汉台公(东)受案字(2014)2438号受案登记表;2、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3、西安铁路公安处归案情况说明;4、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5、向接收逃犯单位说明;6、证人李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晏某某、庹某某、侯某某、庹某甲、李某乙、董某某证言;7、被害人周某某陈述;8、辨认笔录及照片;9、诊断证明及病历;10、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陕)公(汉台)鉴(伤)字(2014)148号鉴定意见书;11、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办案说明;12、户籍证明;13、被告人南某某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酒后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与同伙持砍刀、棍棒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南某某提出犯意与庹某某、侯某某、庹某甲、李某乙、董某某五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作用相当,应为主犯;其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南某某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联系并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六日应予折抵,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索晓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