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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生海、李海兰与兴海县河卡镇羊曲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生海,李海兰,兴海县河卡镇羊曲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执4号申请执行人马生海,男,回族,1964年10月生,青海省兴海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海兰,女,回族,1965年10月生,青海省兴海县人。被执行人兴海县河卡镇羊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虎,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生海、李海兰与被执行人兴海县河卡镇羊曲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兴海县河卡镇羊曲村村民委员会在协助执行义务人兴海县移民安置局在兴海县农村信用社羊曲电站专户账户的安置款款91133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龙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魏 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青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