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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同喜诉被执行人张豹、高文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静,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静,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沈刚、,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同喜与被执行人张豹、高文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保民二终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人民法院(2014)保民二终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 王 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