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陈明亮,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江 超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方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