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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东津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东津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东津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陈海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王学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东津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2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