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生忠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刑更24号罪犯张生忠,曾用名周忠生、张忠,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生忠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认为罪犯张生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生忠自入监服刑十二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获一次表扬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生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属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生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石松代理审判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