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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海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38号罪犯张海宽,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省盘锦市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1日作出(2005)双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海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2005)盘中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9月3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于2007年3月15日批准,同意罪犯张海宽保外就医;2015年4月1日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2015)辽监管刑执收字第18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张海宽收监执行。现刑期至2016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检察机关辽宁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海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06年7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2006年8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海宽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宽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