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郎溪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溪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郎溪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5)郎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忠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