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32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新津祥瑞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殷成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新津祥瑞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殷成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32号原告成都市新津祥瑞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法定代表人邹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华(特别授权),律师。被告殷成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新津祥瑞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殷成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新津祥瑞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殷成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6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市新津祥瑞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龙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