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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金继林、袁世云与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继林,袁世云,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金继林,男,1957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袁世云,女,1959年7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金继林妻子。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王业社,该××经理。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