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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民初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力明与徐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力明,徐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00020号原告陈力明,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景宁县人,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何盛元,景宁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冬冬,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景宁县人,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力明诉被告徐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力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2258元,由原告陈力明承担。审 判 员 叶汝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雷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