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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效广与被执行人陈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效广,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宋效广,男,汉族,1968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陈晨,男,汉族,1984年8月1日生。宋效广申请执行陈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陈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效广各项损失人民币65807元,案件诉讼费540元由陈晨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晨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其他给付义务,宋效广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晨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陈晨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6年2月5日,被执行人陈晨在本市6家银行9个账户共有存款130.64元。2016年2月1日,本院强制拘传了被执行人陈晨,后陈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晨承诺分三期共给付申请人66000元,第一期在2016年2月1日给付22000元(该款已当场支付完毕);第二期在2016年5月1日前给付22000元;第三期在2016年8月1日前给付22000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宋效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陈晨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宋效广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云峰审 判 员  彭鸣俊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