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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书会与张海彦、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会,张海彦,李晖,王鹏,曹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2130号原告杨书会,职工。被告张海彦,农民。被告李晖,职工。被告王鹏,职工。被告曹淑梅。原告杨书会与被告张海彦、李晖、王鹏、曹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书会负担。审 判 长  孙素芳审 判 员  白志秀人民陪审员  温长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