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书会与张海彦、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会,张海彦,李晖,王鹏,曹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2130号原告杨书会,职工。被告张海彦,农民。被告李晖,职工。被告王鹏,职工。被告曹淑梅。原告杨书会与被告张海彦、李晖、王鹏、曹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书会负担。审 判 长 孙素芳审 判 员 白志秀人民陪审员 温长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