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2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一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李某乙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的银行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祥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