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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牛文庆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文庆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79号罪犯牛文庆,又名牛大庆。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顺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文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牛文庆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牛文庆撤回上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牛文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牛文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牛文庆与石某发生纠纷,双方纠集人员在开封市土柏岗乡芦花园村村西头见面,后因言语不和,双方多人参与打斗,被告人牛文庆持刀将被害人石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左、右膝部髌韧带断裂,损伤程度为轻伤。原判同时认定被告人牛文庆系累犯。经审理查明,罪犯牛文庆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5年12月,表扬4次;2014年6月记功1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牛文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文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钦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