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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935号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法定代表人谭辉。委托代理人赵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力)。被告何滔,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滔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