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健诉被告郭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郭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842号原告杨健,男,198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万平,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杨健诉被告郭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原告杨健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只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该借款合同复印件不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杨健款的事实,该份证据与其他证据也未能形成证据链,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杨健要求被告郭万平偿还借款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健要求被告郭万平偿还借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全额退回原告杨健。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群代理审判员 陈百顺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