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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与陈伟、陈世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陈伟,陈世明,陈合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41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为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伟,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陈世明,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陈合定,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陈伟、陈世明、陈合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伟、陈世明、陈合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及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费用162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58.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伟、陈世明、陈合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伟、陈世明、陈合定于2015年12月25日前至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偿还对方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及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费用162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716.6元及案件受理费305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至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合定无房产权属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伟、陈世明共同共有一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南兴西路182号801室的房产,该房产已于2008年12月26日设置抵押,债权数额为56.5万元,已被本院(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644号案于2015年9月6日依法查封。2015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公安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陈伟、陈世明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合定名下有一车牌号为浙JKD60**的小型汽车,已于2016年1月27日被本案依法查封,因尚未控制在案,故无法处置。本院多次到本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2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通知其在一个月内报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到期没有报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报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4111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发现被执行人陈伟、陈世明、陈合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