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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少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石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160号原告石某,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钢铁厂工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国臣,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 判 长  闫秋芹审 判 员  于 群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董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