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娟与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娟,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娟,女,汉族,益阳市南县人,住益阳市南县茅草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晶,男,汉族,益阳市资阳区人,住益阳市资阳区,系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李娟与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娟称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李娟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上诉人李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立群审 判 员 彭 青代理审判员 曹义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