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李家桥五金配件厂与杭州晟赫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晟赫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李家桥五金配件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晟赫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允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李家桥五金配件厂。经营者:钟良。上诉人杭州晟赫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上诉人杭州晟赫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葛家车村,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治平 关注公众号“”